关于原轮胎厂东西两侧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布
发布日期:2016-05-30

  原轮胎厂东西两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5年12月2日在原轮胎厂东西两侧地块范围内公布。截止2016年1月3日通过现场办公室接待、现场走访、电话交谈等方式进行政策解答约150余人次。现根据被征收户们的反应情况,我们对本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条款:
  1、第十一条第十款: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毛坯房,每户按照丹东市回迁安置住宅房屋的一般装修标准每平方米150元予以补助,以就近上调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计算装修补助。
  2、第十三条第三款: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住人棚厦可按下列要求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1.棚厦必须是仅用于居住,且其建筑面积不小于9平方米。2.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办法宜采用成本法或重置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评估结果即为货币补偿的依据。
  3、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住宅房屋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户不足450元的,补助到450元,按季发放。删除原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半年发放一次。
  4、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凡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后30日内,由征收人将审核后的征收补偿费一次性付清。
特此公布。


振兴区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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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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