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范围内无房证明
发布日期:2016-10-20
振兴区城乡建设局
【集体土地范围内无房证明】
【审批前置】被证明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若已婚,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事项类别】公共服务
【办事对象】汤池镇(2008年至今)、安民镇(1985年至今)、浪头镇(除滨江村、瓦房村1985年至今)、滨江村(1985年至今)、瓦房村(1985年至今)、花园村、白房村集体土地上需开具无房证明的居民
【办理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办事流程】(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5)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集体土地范围内无房证明。
【审批要件】被证明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若已婚,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2371619
【投诉电话】2027309
【办理单位】丹东市振兴区城乡建设局
【办公地址】振兴区春三路20-9-4
【邮编】11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