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9-10-21

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实行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和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根据丹东市教育局丹东市财政局印发《丹东市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教【2019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振兴农村教育发展,不断提高农村教师岗位吸引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艰苦边远地区长期从教、终身从教,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

二、实施范围

1、我区农村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符合条件的农村幼儿园教师(区属学校和其他在编不在岗、离退休等人员不属于补助对象)。

2、到农村中小学交流轮岗的教师和纳入“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暂未纳入编制的教师,在农村中小学实际到岗期间享受补助。

3、因师德失范等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教师在处分影响期内不享受补助。

三、发放标准

原则县域内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人均每年不低于3600元,依据我区学校所在地距离市中心远近、交通状况、教学条件及征求各学校意见等综合因素,确定各学校人均补助标准如下:据市中心较近的城郊学校:接梨树小学、汤池中心学校、汤池幼儿园、西城小学、26中学,每月人均290元;据市中心较远的边远学校:25中学、28中学、浪头小学、汤池中学、安民中心学校、江海小学、汤池村小、中科院幼儿园,每月人均310元。

四、补助原则

(一)坚持分档发放的原则。

紧密结合我区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档次标准,杜绝平均主义。

(二)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1农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

2农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教师离岗的次月即停发补助。

3、各学校负责对发放人员的考核,加强教师日常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差别化补助发放的依据。

五、实施办法

(一)由市有关部门推动落实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相关工作开展,区人民政府落实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由区财政落实资金支出责任,确保资金足额及时落实到位。

(二)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采取按岗补助、在岗享有、离岗取消、实名发放、动态管理的办法,由振兴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发放渠道。

(三)对政策规定、人员名单、发放标准、发放方式等具体内容进行公示,坚持阳光操作,广泛接收社会监督,确保政策实施公平、公开、公正。

(四)我区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摸底统计。全面摸清我区农村学校具体的地域分布、教师岗位、人员编制、在岗教师人数等情况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区具体补助范围和对象。

(二)科学制定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结合艰苦边远程度,分档确定发放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提高。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加强教师日常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差别化补助发放标准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差别化补助对农村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920日前,各校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备案。

(三)加强资金管理。要建立以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信息为基础的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控。要减少发放中间环节,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行为,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四)加强监督考核。加强责任考核,健全管理制度,把落实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发放政策的情况纳入对学校整体考核评估体系。

(五)注重综合施策。把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政策与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区域内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等工作有机结合,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改善农村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农村教师岗位的吸引力。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农村教育、关心农村教师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育局将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发放工作作为学校综合评估和校长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弄虚作假、执行不力影响教师队伍稳定的行为将追究领导责任。

(七)及时报告情况。每年2月底前,各校将上年度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工作实施情况报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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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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