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全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是指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暨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幼儿)。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是否困难为主要依据,结合本地区、本校实际情况确定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相关材料及认定审核小组走访相结合,进行认定。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校(园)应成立以校长(法人)为组长,学校的副校长为副组长,学生主任、教务主任、后勤主任等相关人员为组员的领导小组,以及成立校长(法人)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主管学生的主任、各年级相关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各班班主任及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为成员的审核认定小组。

第六条、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审核小组负责具体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我市学生资助工作坚持以“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实事求是、公正负责”为工作标准和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为工作原则,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资助政策,做到“应助尽助”、“应资尽资”。

第八条、各校认定审核小组在发现以下情况学生,马上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追究该生相关责任。

(一)其日常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明显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高消费,如:购买高档用品、在与学习用品无关方面花费大量资金等行为。

(二)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骗取国家资助资金行为。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我市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资助标准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认定一次,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每学期开学后,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方式,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邀请新闻媒体、组织专题班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借助宣传栏、板报、电子屏幕等校内各种宣传载体,加强对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让学生和家长了解资助项目、资助标准、资助对象、申请条件等相关政策内容。

(二)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学校要求之日起,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特困证、残疾证、孤儿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有效证件及复印件给学校认定小组,作为认定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原来由家庭所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果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将视为自愿放弃被资助权利。

(三)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却无证的学生及突发因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临时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提出申请后,由学校认定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家庭进行家访,在保留照片、影像、记录等有效资料,经学校认定小组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填写家访表,相关人员签字,附有效证明材料,一并纳入受资助学生名单库中,享受同等资助政策。

(四)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至少5个工作日,在公示同时,要做好对公示名单中学生隐私的保护工作,严禁涉及到学生身份证明、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隐私信息,如有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当事单位及个人相关责任。学校认定小组要建立相关机制,对有异议认定结果及时妥善处理、动态调整。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校按相关文件要求,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归档管理,对建档立卡学生档案单独建档。各校(园)要做好网上系统录入工作,按要求填写学生信息,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园)要积极协调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做好各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贫困证明材料的审核认定工作,确保受资助学生信息准确。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并按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学校在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的同时,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发放凭证、银行盖章的打卡清单等资料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10年备查。

第七章 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涉及受资助的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要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四条、每年十月底,学校汇总受资助学生相关有效材料,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民政、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专业审核、检查后,把存在相关问题反馈给学校,学校及时改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都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学生,一经核实,除限期全额上缴资助金外,还要视其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同时还要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要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内学校的监管力度,要深入到贫困家庭,尤其是通过家访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了解实际情况,确保认定工作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学校要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


本细则由丹东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身份证号 码


扶贫办等部门核发相关证件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特殊群体类型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

申请资助项目

高校:□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职:□助学金 □免学费

高中:□助学金 □免学费

义教:□寄宿生生活补助 □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学前:□入园资助金

学校审核意见:

(学校公章)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

请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此栏亲笔书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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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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