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对2019年合作区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0-06-29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贫困人口。

第二章项目立项条件

第四条扶贫项目的立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区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

(二)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符合群众意愿,确保扶持对象长期受益;

(四)符合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区扶贫办依据各镇街储备项目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区级扶贫开发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

第六条各镇街要根据项目计划,实施方案内容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扶持贫困户数、扶贫效益等内容。所申报的项目必须贯彻精准扶贫的要求,经扶贫对象认可,项目初步确定后,应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评审上报。

第七条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由各镇街及时向扶贫办上报项目变更计划,区扶贫办汇总后及时向市扶贫办报备。

第四章项目公示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行区、镇街、村三级公示公告制。区扶贫办负责项目安排情况的公告公示,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同时要对公示、公告进行拍照留存。

第九条区扶贫办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内容要按照上报省市备案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由各镇政府直接实施的项目在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由各村实施的项目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工程类项目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实施地点、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由各镇街负责实施和管理,区扶贫办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予以监督。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必须按照项目计划或者合同中所涉及的内容实施,不得随意变更计划或者合同内容。项目建设期限严格按批复要求完成,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必须依法订立合同。施工合同要有明确的工程量、质量要求、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四条扶贫项目实行监理制。扶贫工程类项目必须由各项目镇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监理。

第六章项目检查验收及审计

第十五条区扶贫办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各镇街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督促各镇街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再继续实施。

第十六条工程类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须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报告,并由项目实施镇初验合格后向区扶贫办提交书面验收报告。区扶贫办再组织财政局、镇政府、以及各参建单位,实地查看,现场验收。

第七章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十七条项目审核确定后,可以预付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再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照审计审定价款及时进行结算。

第八章项目的监管

第十八条各镇街为财政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以月报、季报的形式定期向区扶贫办、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区扶贫办负责各镇街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并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对扶贫项目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较多、建设质量较差、建设任务没有按期完成、效益不明显的镇街按照区扶贫办考核结果,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核减下年度扶贫资金。

第二十一条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建设质量差、效益不显著、扶贫资金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等各类违法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施行。

合作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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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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