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对2020年合作区财政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0-06-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产业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省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产业扶贫资金主要是指中、省、市、区下拨的专项安排用于培育发展贫困村、贫困区域及贫困户优势产业,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增加收入水平的财政扶持项目资金。

第三条财政产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用于对贫困户发展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服务业及其它增收产业所需的设施、购买种苗、种畜等费用的补助;村集体经济发展,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的项目;扶持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发展

   第四条财政产业扶贫资金所形成的资产,要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贫困户;所形成的收益,脱贫攻坚期内要以贫困户为主,要优先分配贫困户。项目实施主体对财政产业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 资金管理要求

  第五条财政产业扶贫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规范使用。各镇办、项目村必须将产业扶贫资金纳入扶贫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资金使用应严格实行报账制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运行安全、使用高效。

  第六条财政产业扶贫项目的申报要按村、镇、区自下而上进行,项目村根据产业扶贫实际,因地制宜编报项目方案,报镇办初审,区产业脱贫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可行性论证及项目评审,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立项。

  第七条财政产业扶贫资金的管理主体是有脱贫攻坚任务的镇办,具体负责辖区内脱贫产业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实施、报账审核、资金监管及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对辖区内脱贫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贫困村和涉贫村负责本村产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向镇办报送项目资料及财务资料,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产业脱贫资金项目的规划、审核、申报、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产业脱贫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区审计局负责产业脱贫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区级各部门、各镇办、项目村均应加快扶贫产业资金实际支出进度,对预算下达后15日内仍未执行的,要专人催办;对项目下达3个月以上仍未启动的,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进行督办;对6个月以上仍不能启动的,各镇办应及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报请领导小组审批调整,严禁脱贫资金趴窝滞留。

第三章 主要扶持方式和使用方法

  第九条产业化扶贫资金扶持方式主要包括:贫困户个户发展补助、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等几种方式。

(一)各村应严格按照程序,对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的规模、投资金额进核查认定、登记造册、公示公开,经验收合格后,报镇办审批

  (二)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产业扶贫资金,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实施主体。村集体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必须明确对贫困户的带动模式、折股量化办法以及贫困户收益分配办法等具体事项。以扶贫资金作为对外投资的,要切实保障村集体和贫困户的收益。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应积极参与议事讨论并加强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度,精准核算资产收益,做好资产及股权登记备查账。以扶贫资金对外投资的,应加强对经营主体的运营监管,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应优先保障贫困户收益,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运转。

  各镇办要做好对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方案的指导审核,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报账审批和监管。

  (三)用于产业化带动的扶贫专项资金,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为项目实施主体。经营主体制订的具体实施方案,必须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带动贫困户数量及名册、贫困户入股量化方案及利益分配方案、贫困户用工及补助方式、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具体用途以及预期成效等。

  经营主体是项目实施的具体责任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经营主体要严格依据《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完善帮扶协议,建立贫困户帮扶花名册、入股台账、分红台账、务工台账等档案资料,精准核算收入、支出及利润收益,对财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经营主体对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财政产业扶贫资金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各镇办对资金管理监督负主要责任,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各镇办要加强产业扶贫资金管理,及时审核支出票据,确保项目实施效益和资金支出进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产业扶贫项目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督促各镇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资金实际支出,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对已完工项目进行抽验和复验。对收益类产业扶贫项目,应加强对收益分配的监管,监督实施主体足额兑现与贫困户收益分配协议,确保贫困户收益,对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以后年度不再支持。

  第十二条产业扶贫资金应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区扶贫办、各镇(办)、项目村要将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扶持方式、资金额度等内容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区审计局和财政局定期做好资金使用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精准扶贫考核内容,实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产业扶贫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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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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