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度丹东市振兴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1-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及《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等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界定申报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

二、申报要求

对于2020年以前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本辖区2021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对于新增的符合界定标准的社会单位,应依法申报;对于重点单位中因调整、整合或消失且已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由振兴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三、界定标准

见附件:《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应依法予以重点管理。全区各社会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参照界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积极申报,对于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依法纳入消防安全重点管理范畴。

特此通告。


振兴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以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总数50间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旅馆、培训中心等);

(三)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综合体等);

(四)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

(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上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浴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住宿床位100张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培训机构;

(四)幼儿住宿床位50张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

(二)省级政府各厅、局、委(办)办公场所;

(三)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四)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重要旅游景点建筑。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500千伏以上变电站;

(二)县级以上的电网经营企业、承担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混气站,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加热加压泵站、管输站;

(三)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供应站(换瓶站);

(四)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品,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丙类可燃液体经营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一)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或员工总数超过500人的生产、加工企业;

(二)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生产、加工企业;

(三)具有高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丙类地下厂房的生产、加工企业;

(四)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洁净厂房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市级以上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二)市级以上在实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地下铁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不含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二)地下公共建筑或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

(三)城市地下铁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四)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五)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六)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七)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

(八)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堆场;

(九)占地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十)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及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场所规模、使用性质等要素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金融、保险等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人才、劳务市场、房地产交易等场所;

(三)拥有汽车或电车50辆以上的汽车、电车公司和运输公司;

(四)室内停车库停车位在200辆以上、室内修车库修车位在15个车位以上、室内停车场停车位在300辆以上的独立经营单位;

(五)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汽车销售、维修或仓储单位;

(六)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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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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