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发布日期:2021-04-12

  【事项名称】: 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教发[2015]190号)、《丹东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请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丹东市振兴区内的公民。

  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⒊报考人员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⑴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⑵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⑶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符合以上学历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办理材料】:

  1. 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⒊《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当次有效)。体检表须用 A4 纸正反双面打印,首页“照片”处粘贴相片,并加盖体检医院骑缝章和尾页的体检医院公章。

4.《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

5.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 2 张(正规冲洗印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粘贴体检表,提供的相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 姓名、身份证号,不得提供手机自拍相片,不得利用修图软件修饰相片)。

7.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⒏认定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审查验证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2003 年6 月 15 日以后考取的证书,语文学科须二级甲等以上,其他学科须二级乙等以上, 普通话测试工作咨询电话: 0415- 2305878。  ⑽申请人提供近3个月内的小二寸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四张,提交的照片必须与网上注册的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承诺期限】: 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部门】:丹东市振兴区教育局人事科

  【办理地点】:丹东市振兴区兴桃源路67号

  【服务电话】: 0415-2027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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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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