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教育局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04-13
1.区属学校建立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48小时留洋。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