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教育局传染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04-13
1.各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区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市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4.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5.未经市.区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