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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报涉渔“三无”船舶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11

为全面营造打击和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以下简称三无渔船),有力遏制三无渔船破坏海上渔业生产秩序,动员社会力量,彻底铲除海上安全生产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发现制造、买卖、藏匿、使用三无渔船的均可向属地乡镇政府(街道)(以下简称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二条举报三无渔船要本着事实清楚,信息真实的原则,鼓励和提倡实名举报。

第三条受理群众举报的属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循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举报内容,严禁对外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章 举报及受理流程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向属地政府举报,也可以向渔业、市场监管、海警、边境管理等职能部门举报。

第五条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受理举报后,应甄别情况并第一时间予以推送,属于制造三无渔船的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属于买卖、藏匿、使用三无渔船的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送。

第六条属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接到举报信息后,应立即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涉嫌三无渔船的,应予以暂扣,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审核程序,确认三无渔船的,应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第七条属地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三无渔船举报档案。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三无渔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核验认定为三无渔船的,应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九条财政、司法、渔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制定奖励政策的审核、报请、兑现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举报人匿名举报的三无渔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

1.船总长12米以下(含)非钢制机动或非机动涉渔三无船舶,每艘奖励人民币500元;

2.船总长12以上非钢制机动或非机动涉渔三无船舶,每艘奖励人民币1000元;

3.船总长12米以下(含)钢制机动或非机动涉渔三无船舶,每艘奖励人民币800元;

4.船总长12米以上钢制机动或非机动涉渔三无船舶,每艘奖励人民币1500元;

5.一次性举报数量达到三艘(含)以上的,按上述奖励标准,奖励总额增加30%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举报人按规定缴纳奖励税金,由财政代扣。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依法履行举报义务,严禁捏造事实,中伤他人,对借打击报复之名,实施虚假举报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受理举报的属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误导致举报人信息泄露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振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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