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营造打击和取缔涉渔“三无”船舶(以下简称“三无”渔船),有力遏制“三无”渔船破坏海上渔业生产秩序,动员社会力量,彻底铲除海上安全生产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发现制造、买卖、藏匿、使用“三无”渔船的均可向属地乡镇政府(街道)(以下简称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二条举报“三无”渔船要本着事实清楚,信息真实的原则,鼓励和提倡实名举报。
第三条受理群众举报的属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循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举报内容,严禁对外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章 举报及受理流程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向属地政府举报,也可以向渔业、市场监管、海警、边境管理等职能部门举报。
第五条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受理举报后,应甄别情况,并第一时间予以推送,属于制造“三无”渔船的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属于买卖、藏匿、使用“三无”渔船的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推送。
第六条属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接到举报信息后,应立即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涉嫌“三无”渔船的,应予以暂扣,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审核程序,确认“三无”渔船的,应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第七条属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建立“三无”渔船举报档案。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三无”渔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核验认定为“三无”渔船的,应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九条财政、司法、渔业、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制定奖励政策的审核、报请、兑现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举报人匿名举报的“三无”渔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
1.船总长12米以下(含)非钢制机动或非机动涉渔“三无”船舶,每艘奖励人民币500元;
2.船总长12米以上非钢制机动或非机动涉渔“三无”船舶,每艘奖励人民币1000元;
3.船总长12米以下(含)钢制机动或非机动涉渔“三无”船舶,每艘奖励人民币800元;
4.船总长12米以上钢制机动或非机动涉渔“三无”船舶,每艘奖励人民币1500元;
5.一次性举报数量达到三艘(含)以上的,按上述奖励标准,奖励总额增加30%。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举报人按规定缴纳奖励税金,由财政代扣。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依法履行举报义务,严禁捏造事实,中伤他人,对借打击报复之名,实施虚假举报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受理举报的属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误导致举报人信息泄露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振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