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1-12-28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振兴区营商环境建设局的相关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丹东市振兴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办公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一路9号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5-2312991

传真号码:0415-2312568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振兴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振兴区营商环境建设局领导及分工;

(2)振兴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振兴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4)振兴区区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部门动态、财政预决算”等内容。

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振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ecoinfeed.com)向社会公开。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法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振兴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振兴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振兴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要求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凡涉及中共振兴区委、振兴区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振兴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不予受理,由中共振兴区委办公室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政府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振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图

振兴区营商环境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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