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2-07-01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丹东市振兴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取得我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财政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丹东市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是丹东市振兴区财政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负责公开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丹东市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丹东市振兴区福春街20-1号

  办公时间:9:0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5-2027297

  传真号码:0415-2237297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振兴区财政局领导及分工;

  (2)振兴区财政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

  (3)振兴区财政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

  (4)振兴区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振兴区预算、决算报告;

 (6)其他需要公开的财政信息。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机关简介、部门动态、财政预决算”等内容。

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将通过振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ecoinfeed.com)向社会公开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财政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丹东市振兴区财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财政信息。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现有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受理机构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丹东市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丹东市振兴区福春街20-1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415-2027297;传真号码:0415-2237297;邮政编码:118000。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应填写《丹东市振兴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振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信息,包括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福春街20-1号

  受理时间:9:0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5-2027297

  邮编:118000

2.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415-2237297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4.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市财政局办公室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3.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振兴区财政局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政府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振兴区财政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振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

1.振兴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图

振兴区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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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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