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2、办理条件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
3、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受困人数、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维持急难家庭在遭遇临时困境期间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所必需品支出确定,具体公式为“救助金额=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月)×受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情形调整系数”。
其中,受困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对象类别确定,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按实际受困人员计算人数,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一般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应以月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一般不超过2个月,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一般不超过6个月;困难情形调整系数分为3个等级,一般困难系数为0.25,较重困难系数为0.5,严重困难系数为1。
对遭遇特别重大临时生活困难的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可通过县级以上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含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综合考虑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
4、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身份、家庭经济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只需提供急难情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所有材料。
5、办理流程
本市户籍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非本市户籍或市内跨县区户籍人员,当遭遇急难型临时困难的,应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6、办理时间、地点
周一至周五9:00-1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联系方式
0415-2392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