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日期:2022-11-04

为增强市场监督管理活动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机关的工作效能,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编制《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对于向本机关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统一受理。

工作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申请人可到本机关办理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机构名称: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电话:0415-2125392 传真号码:0415-2125392

机构地址:振兴区六纬路31-1号

办公时间:9:0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邮编:118000

二、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公开内容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及分工;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工作;

(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报告;

(7)相关政策;

(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9)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部门动态、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监督执法检查公告、公示公告、财政预决算、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建议提案”等内容。

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振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ecoinfeed.com/zxqzf/index.html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机关申请公开除应主动公开和免予公开以外的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31-1号

受理时间:9:00-11:30,13:0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31-1号

联系电话:0415-2125392 邮编:118000

3.传真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415-2125392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为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规范,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3.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委托申请人身份证。

(四)申请处理

(1)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

(2)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3)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六)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七)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2)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管局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3)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5)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八)滥用知情权处理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诉监督

(一)举报与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或者上级部门举报。

(二)复议与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振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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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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