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及《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丹政发〔2023〕1号)文件要求,对区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振兴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截止2022年12月)
2.振兴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止2022年12月)。
(此件公开发布)
振兴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