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
发布日期:2023-05-29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下放至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依据《辽宁省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年35号)附件2的25项,将“护士执业注册(省直医疗机构)”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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