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租房租赁补贴受理对象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6-02

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包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农民工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包括享受专项救助的城市低保边缘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含13平方米,下同)。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申请家庭为1人的,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与市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住房,毕业不满5年的新就业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四)农民工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无房家庭。申请家庭为1人的,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对有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可在其家庭实际收入中扣除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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