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租房补贴审核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6-02

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第四部分,公租房补贴审核方式为:

1.初审。各社区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负责受理租赁补贴申请,并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情况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初审合格的统一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

2.复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阅档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及时退给初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3.核准。区住房保障机构接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委托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根据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区住房保障机构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符合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退给复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4.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汇总各区核准的申请人明细,统一在丹东房产交易网和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受实名举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登记为租赁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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