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6-02

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丹东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意见》第七部分,做好退出管理工作。“租赁补贴对象在享受补贴期间,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申请登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报告。补贴对象由低收入家庭转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由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转为低收入家庭的,区民政部门按照区住房保障机构所需,及时提供低保、低保边缘户信息。补贴对象因家庭状况变化需要调整补贴标准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与其解除原补贴合同,按新补贴标准重新签订补贴合同,并按新补贴标准发放补贴;补贴对象因家庭状况变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与其终止补贴合同,停发补贴。原已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在按规定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后,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建立租赁补贴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测补贴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补贴对象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停发补贴,区住房保障机构收回其违规领取的补贴。对弄虚作假的补贴对象,自停发补贴之月起5年内,住房保障机构不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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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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