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日期:2023-07-18

序号

项目
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18日、20171129日修订)
第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2

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3

对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18日、201711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4

对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18日、201711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5

对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18日修正版)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6

对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18日、201711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7

对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18日、201711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8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9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18日、201711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10

对未按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设置雕塑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18日、20171129日修订)
第十二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雕塑品必须内容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
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的整洁。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
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11

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18日、20171129日修订)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确需在城市道路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12

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18日、20171129日修订)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定期维修。对脱落、易倒塌的设施,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13

对未经审批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18日、20171129日修订)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宣传物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14

对单位和个人未完成责任区除雪任务或者未承担清除费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18日、20171129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完成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的清除冰雪的任务,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第三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15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将“对临时建设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权”下放至各区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16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将“对临时建设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权”下放至各区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17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将“对临时建设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权”下放至各区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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