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执法 |
执法 |
承办 |
执法依据 |
实施 |
办理 |
收费依据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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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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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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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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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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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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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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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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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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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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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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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按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设置雕塑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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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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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标示牌、橱窗、画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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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未经审批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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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单位和个人未完成责任区除雪任务或者未承担清除费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规章】《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11月29日修订)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委托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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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将“对临时建设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权”下放至各区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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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将“对临时建设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权”下放至各区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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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丹东市振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将“对临时建设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权”下放至各区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