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振兴区2023年伏季休渔期人工养殖贝类敌害清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8-03


一、文件出台背景

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下发的《2023年振兴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和《振兴区2023年伏季休渔期人工增养殖贝类生产管理办法》要求区农业农村局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人工养殖贝类敌害清理工作定《振兴区2023年伏季休渔期人工养殖贝类敌害清理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参考《2023年振兴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和《振兴区2023年伏季休渔期人工增养殖贝类生产管理办法》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振兴区2023年伏季休渔期人工养殖贝类敌害清理管理办法》。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发展与生产安全兼顾的原则,规范伏休期间渔船管理,落实《振兴区2023年伏季休渔期人工养殖贝类敌害清理管理办法》,确保伏季休渔期间渔业安全生产秩序持续安全稳定。

四、主要内容

(一)敌害清理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发利用确权养殖海域,从事养殖贝类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确需清理养殖海域敌害物的,适用本办法。

(二)敌害清理程序

贝类养殖户经所属镇(街)、渔政机构和渔港监督机构、振兴区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开展作业。从事清理敌害养殖户应承诺自愿上交除养殖贝类外的所有渔获物,对上交的渔获物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对渔获物统一进行价值评估、公开拍卖处置,拍卖所得全部上交振兴区国库。

(三)敌害清理要求

1.获批敌害清理渔船应在审批作业区域内从事敌害清理作业,在指定港点进出港、停靠、卸货,定点卸货港口为海宝码头。

2.敌害清理渔船须按照《振兴区2023年伏季休渔期人工增养殖贝类生产管理办法》及18项检查合规后方可离港作业。

3.敌害清理作业周期为5天。

(四)敌害清理监管

区和镇(街)两级北斗平台应对敌害清理渔船24小时监控,对违反休渔规定及本办法的敌害清理渔船,取消资格,禁航至伏季休渔结束;同时不再受理该宗海域本年度伏季休渔期养殖贝类作业申请。

本办法由振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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