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发布日期:2024-06-05

振兴区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 动 依申请公 县 级 乡、村级
1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国家和地方层面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振兴区民政局 ■振兴区政府网站


2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1、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对象是指在振兴区行政区域内,由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举办,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实施部门振兴区民政局、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每床每月补贴 150 元。2、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取得市级及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 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上岗证)。实施部门振兴区民政局、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每人每月100 元。3、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象:长期居住在我市城区具有城镇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市低保户、遗属(无子女)中的失能老年人(简称补助对象)。实施部门振兴区民政局、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每人每月200元。4、对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困难家庭困难人员实行生活费补助,民办公助补助对象(一)享受城乡低保、遗属(无子女或其子女享受低保)待遇,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二)享受城乡低保、遗属(无子女或其子女享受低保)待遇,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伤残等级为一级或二级)。实施部门振兴区民政局、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扶持政策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振兴区民政局、用工单位民办养老机构公示、所在社区公示 ■振兴区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3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丹东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管理及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丹民字〔2019〕72号)、养老机构投资审批流程《设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告知书》、投资审批涉及部门和联系方式振兴区民间组织科——2392268、振兴区养老服务科——2312119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扶持政策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振兴区民政局 ■振兴区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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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备案 备案申请材料清单1、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的申请2、同意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批复3.设立养老机构备案书4.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5.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回执6.养老机构备案公示书7、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8、法人公民身份证9、服务 场所房屋产权证书10、房屋租赁协议和房主身份证11、养老机构符合消防安全的审核手续12、养老机构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的手续13、养老机构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餐饮许可证》14、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机构,需有卫健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15、养老机构的章程。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扶持政策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振兴区民政局 ■振兴区政府网站


备案流程: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提供备案回执和备案公示书。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办理部门:振兴区民政局、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地点兴一路9号,咨询电话:2312119


5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名称: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贴依据丹东市民政局、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丹东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丹民字【2019】138号)、补贴对象振兴区行政区域内,由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举办,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补贴申请条件1.符合养老机构备案管理要求,连续依法运营满6个月且继续经营;2.符合消防安全、食品安全 相关规定;3.达到服务质量建设基本要求;4.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5.申请补贴时段内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且无严重责任事故或服务纠纷;6.足额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内容和标准补贴包括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含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2个分项,在最大补贴床位数以内核定。最大补贴 床位数按机构消防手续(按规定无需办理消防手续的,按房产手续)载明的实际用于养老服务的建筑面积,每18平方米计算一张床位。 每床每月补贴100元,连续补贴36个月。包间1人占多床,运营补贴每床每月150元。补贴方式,1.丹东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申请书(1份);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6份);3.丹东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审批表(6份);办理流程根据机构的申请,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机构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进行评审,确定机构补贴额度,在丹东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再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办理部门振兴区民政局、办理时限根据市局要求、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地点振兴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312119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扶持政策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振兴区民政局 ■振兴区政府网站


6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老年人补贴 1、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补贴依据丹东市民政局《关于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丹民字【2014】62号)文件精神,;补贴对象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取得市级及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上岗证);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方式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最后月份的月底前,报区民政局予以审批后,核定资金拨付。新增和减少人员可随时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待批准后的下一个月发放和取消补贴;办理部门振兴区民政局;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时间每个季度最后月份;地点振兴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312119。2、民办公助补贴,补贴依据丹东市民政局、丹东市财政局《对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困难家庭困难人员实行生活费补助的通知》(丹民字〔2015〕40号)文件精神;补贴对象对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困难家庭困难人员实行生活费补助;补贴内容和标准,民办公助补助对象(一)享受城乡低保、遗属(无子女或其子女享受低保)待遇,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二)享受城乡低保、遗属(无子女或其子女享受低保)待遇,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残疾人(伤残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方式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要将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困难家庭困难人员生活费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补助人员手中;办理部门振兴区民政局;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时间每个季度最后月份;地点振兴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312119。3、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贴依据丹东市民政局《关于丹东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民字【2014】63号)文件精神;补贴对象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象;补贴内容和标准,长期居住在我市城区具有城镇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城市低保户、遗属(无子女)中的失能老年人;实施部门振兴区民政局、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方式政府向补助对象发放“丹东市居家养老服务手册 ”(以下简称服务手册),每次服务结束后,补助对象和上门服务人员核定服务费后分别在其上签字,每月25—30日服务实体凭该服务手册到街道办事处兑现服务费用。该服务手册由丹东市民政局统一格式和印制,区民政局组织发放;办理部门振兴区民政局;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时间每个季度最后月份;地点振兴区民政局;咨询电话2312119。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扶持政策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振兴区民政局、用工单位民办养老机构公示、所在社区公示 ■振兴区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7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 养老机构备案信息 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养老机构案数量;本行政区域已备案养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床位数量等基本信息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信息 制定或获取扶持政策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振兴区民政局 ■振兴区政府网站


8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信 1、护理员岗位补贴依据丹东市民政局《关于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的实施意见》(丹民字【2014】62号)文件精神;2、民办公助生活补贴依据丹东市民政局、丹东市财政局《对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困难家庭困难人员实行生活费补助的通知》(丹民字〔2015〕40号)文件精神;3、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依据丹东市民政局《关于丹东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民字【2014】63号)文件精神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政策、《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制定或获取扶持政策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振兴区民政局、用工单位民办养老机构公示、所在社区公示 ■振兴区政府网站■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9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补贴依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辽财社【2015】174号) 《财政部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的通知》、 每季度更新 振兴区民政局 ■振兴区政府网站


10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 民政部门负责的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制定或获取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振兴区民政局 ■振兴区政府网站


11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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