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提高职业技能,积累职业经历,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19]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办[2019]4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见习单位确定
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由各县(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单位的申报、审核认定并报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将各县(市)区确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名单报省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备案,并统一纳入辽宁省就业见习单位目录,同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就业见习单位包括所有种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及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组织等。申请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需提供如下要件:
(一)《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社会组织相关认定材料。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提供5个及
以上适合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
(四)要有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
(五)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及时
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具有专(兼)职带教人员,并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完成
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二、见习岗位和期限
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提供,应具备一定的技术
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见习岗位和见习期限由见习单位按照见习岗位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见习对象确定
我市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
高校(包含非全日制学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
青年以及2020届、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要件: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中职毕业生:需提供①全日制相应毕业证书;②《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下称《见
习协议书》,附件1),且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见习协议书》之日不超过2个自然年,在此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③《就业创业证》(持外省或市《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市见习单位所在地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注明相关信息,且未登记过灵活就业的人员;个人身份证。
(二)16-24岁失业青年:需提供①个人身份证,且满足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②《见习协议
书》;③《就业创业证》,且当前已登记为失业状态;④初、高中肄业或毕业证书;⑤符合未就业规定条件。
(三)2020届、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需提供①个
人身份证;②《见习协议书》;③本学校开据的在校生证明。
(四)办事流程。见习单位需携见习人员相关要件到属地就
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其在《就业创业证》中打印注明于何年何月参加和单位就业见习以及见习期限,然后归还见习人员。
(五)因各类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可
结合实际采取本人承诺制的方式进行认定。
四、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一)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自见习起第3个月底
开始,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第一次发放须为前3个月基本生活费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见习期定为3个月的于见习结束时为见习人员一次性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得拖欠,执行标准按见习单位实际为见习人员发放金额(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结合见习期满留用率情况确定补贴金额。
(二)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
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由见习单位在符合资质的机构中自行选择,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见习单位须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办理完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手续,并将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就业见习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三)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见习单位的见习人员数
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并补贴给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四)按省统一部署,面向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的校
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见习补贴包含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000元/人月,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
五、政策执行界定
(一)见习期留用率。①留用率按年计算;②留用率=本年
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中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数量;③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指在该单位见习期满自然结束见习和被本单位留用;④被本单位留用指见习人员与本见习单位(或该单位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⑤留用率计算时,以当年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劳动用工备案三者日期中任意最晚者为准,日期进入次年的,不计入当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
(二)就业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录用的,可
提前终止见习。①见习单位应在2周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填写《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并为见习人员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②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实现就业的(指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方式,不包含升学、参军入伍及其他统计范畴的就业,也不包括实现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下同),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按整月计算;③除因实现就业外,见习人员没有按见习期规定时间完成见习,见习时间不满3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不满三个月离开见习岗位从而结束见习的人员,该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不予补贴),超过3个月的按见习人员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④2020届、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确定补贴标准(不考虑留用率,但见习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全部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三)见习人员在我市的见习累计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就业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多次进行就业见习。
(四)不得以户籍作为就业见习对象的限制条件。凡可在我
市(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符合条件失业青年和高校毕业生,须全部纳入我市就业见习政策范围。
(五)我市未就业的认定标准。在未就业认定过程中,凡在
本市“五险合一”信息系统数据比对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中未登记过灵活就业的人员,即符合我市未就业标准,在我市政策执行中可按未就业认定。对于见习期终止后补签见习期间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仍按照符合就业见习未就业标准处理。
六、见习单位补贴资金申领及拨付
(一)申请。见习单位按年申领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在本年
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5.《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6.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辽宁省就业创
业证》(编码页、个人信息页及注明就业失业状态页即可)复印件、《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7.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或有效凭证的复
印件。
(二)审核。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单位
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见习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汇总,填写《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8)和《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明细表》(附件9)送县(市)区财政局。
(三)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局对相关情况核实无误后,
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单位的银行帐户。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一是就业见习工作已纳入省对我市目标计
划考核体系。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见习
政策的宣传,综合运用互联网络、手机APP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
式,大范围、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扩大就业见习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三)完善服务。做好见习材料的归档工作,见习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见习期间,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四)强化监管。要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我市就业服务信息
系统管理,做好内控管理以及与“五险合一”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共享、比对等功能开发工作。要做好相关协议的签订,对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及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就业见习范围,杜绝虚报冒领见习补助资金和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情况。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一经发现上述情况,扣减该单位当年所有就业见习财政补贴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统计。市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向省就业人才服
务中心规定时限按期上报我市《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
六、其他
(一)就业见习岗位实行指标分配,总量控制。本办法出台
之前已确定的就业见习岗位及院校类见习岗位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相关办理、审核工作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本办法出台以后各县(市)区指标范围之内的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指标范围之外的见习岗位所需资金不允许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2020年度各县(市)区就业见习岗位数量按照不超过《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就业工作要点》确定的指标数三倍执行,今后年度的就业见习岗位指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统筹确定分配。
(二)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市级有关政策,
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