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5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2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丹政发[2019]6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意见》(丹政办发[2018]6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创业场地补贴政策相关工作,切实支持大学生、农民工以及退役士兵等群体人员返乡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
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租赁场地创业。
(二)申请人须为首次自主创业(指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是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的),且营业执照注册登
记时间6个月以上。
(三)申请人须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体独资企业投资人、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补贴标准
(一)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
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除困难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家
庭高校毕业生外),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中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给予最长2年每年3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
(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群体中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给予最长2年每年5000元创业场地补贴,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群体中符合申请条件人
员,给予最长2年每年10000元创业场地补贴。同一自主创业对象或同一创业实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补贴。
四、申报资料
(一)申请人本人《就业创业证》(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提供本
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
员需提供高中等学校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高中等学校在校生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需提供义务兵(士官)退出现
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4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
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并标明“就业困难人员”。
5.返乡农民工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村
委会或者经营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创业场地房产证,没有房产证的由村(社区)出具相关证明。
(四)创业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丹东市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递交申报资料。
(二)初审。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现场审查创业实体有关情况。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三)复审。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汇总县(市)、区人员名单,以函的形式送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相关人员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并依据其函复信息,认定相关人员是否满足首次自主创业条件。将复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四)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向属地财政局递交创业场地补贴审核意见及资金申请,属地财政局履行发放手续。
六、相关事宜
(一)创业场地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采取先垫后补的形式,每年审定拨付1次,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份。
(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引导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农民工以及退役士兵投身创业,并认真
做好创业项目核实推荐工作。
(三)创业场地补贴申请人要诚实守信,所提供的申报材料
必须真实可靠。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各县(市)区要做好创业场地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及
报送工作,同时建立创业场地补贴申报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归档立卷备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