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丹东自来水总公司 水质监测中心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振政发〔2023〕18号


因旧城区改造需要,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丹政发〔201520号《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振兴区人民政府作出实施丹东自来水总公司水质监测中心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振政发〔20231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江滨酒店北侧,国网丹东供电公司南侧,兴五路东侧局部地块(具体位置见拟收储范围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

振兴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振兴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工作具体实施单位。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丹东自来水总公司水质监测中心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五、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现场办公室及联系电话

办公地点:丹东自来水总公司水质监测中心院内,联系电话:18242560200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征收决定的,可以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丹东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件公开发布)




振兴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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