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处罚公示32
发布日期:2023-11-20

序号 处罚对象 执法机关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科室 种类
32 曹智雯 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 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2022 年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医疗卫生基础部分)》对应情节部分的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陆拾陆元整(¥1066.00元)和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丹振卫医证保决[2023]001号),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2023年11月10日 丹振卫医罚字【2023】第008号 一科 医疗机构,一般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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