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肉菜“美颜滤镜”! 下月起禁用 “生鲜灯”
发布日期:2023-11-23

为防范我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生鲜食用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照明等设施(俗称“生鲜灯”),11月10日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通告》,广泛张贴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超市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对开办者进行宣传引导。

通告要求,振兴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即日起开展使用的照明设施自查,如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照明等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会加强监管执法,严格禁止使用“生鲜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振兴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消费者如在12月1日后,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在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国家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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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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