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处罚公示35
发布日期:2023-12-06

序号 处罚对象 执法机关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科室 种类
35 丹东市振兴区蒲公英母婴健康管理中心 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参照“2023年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医疗卫生基础部分)的规定 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丹振卫医证保决[2023]305号)载明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0日 丹振卫医罚字【2023】第009号 三科 医疗机构,一般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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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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