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处罚公示36
发布日期:2023-12-06

序号 处罚对象 执法机关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科室
36 丹东市振兴区雪瑞美商美容服务中心 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 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参照“2022年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医疗卫生基础部分)"相对应情节规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贰元整(¥1,192元)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丹振卫医证保决[2023]003号和丹振卫医证保决[2023]004号)载明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1日 丹振卫医罚告字【2023】第007号 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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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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