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处罚公示37
发布日期:2023-12-07
序号 | 处罚对象 | 执法机关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科室 |
37 | 丹东振兴相同珠内科诊所 | 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 |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2023年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3.医疗废物)》对应情节部分的相关规定 | 警告 | 2023年12月6日 | 丹振卫医罚告字[2023]010号 | 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