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常见问题解答
1、何为人民调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项伟大创举,也是我国一项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形式,完整的工作原则、制度、程序,严格的工作纪律,方便灵活、形式多样的工作方法。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4、谁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5、国家如何支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这是在坚持人民调解委员调解矛盾纠纷不收费的原则基础上,结合时代赋予人民调解的重要任务,做出的重要创新。
6、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如何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是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8、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如何产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9、哪一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10、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11、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12、人民调解员由哪些人担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全面总结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13、谁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14、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什么行为,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15、人民调解员享受何种待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6、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开展调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17、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如何适用调解程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18、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选派调解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19、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灵活进行调解?
答: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20、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的目的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21、人民调解员如何应对矛盾纠纷案件?
答: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2、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3、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24、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如何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5、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如何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6、人民调解员如何记录调解案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27、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28、调解协议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29、调解协议对口头协议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在全面总结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创新、制度规范、制度保障的高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率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30、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效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