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1

各镇街,区(省、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一步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丹政发〔2023〕91号)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发现存疑文件进行核实说明的通知》文件要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5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43件,修改文件4件。

现予以公布,即日起施行。

附件:1.振兴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截止2023年12月)

2.振兴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截止2023年12月)

3.振兴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说明

附件3:振兴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修改说明

附件1_振兴区拟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23年12月)

附件2_振兴区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23年12月)



振兴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信息来源:政府办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