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发布日期:2024-01-03


政策内容:对按规定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含社会组织,单位重复招用已达到规定补贴期限的人员除外),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和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吸纳就业岗位补贴。此条政策从2023年9月起实施,此前已申领享受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享受此条政策。

经办方式:由企业向所属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经办机构自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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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振兴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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