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40
发布日期:2024-01-11
序号 | 处罚对象 | 执法机关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科室 |
40 | 丹东市振兴区相同珠内科诊所 | 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 |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第(二)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规定)。 | 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第(三)项(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警告 | 2023年12月6日 | 丹振卫传罚字[2023]第001号 | 一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