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1
发布日期:2024-01-16
序号 | 处罚对象 | 执法机关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科室 |
1 | 丹东市东宝医院 | 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 |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的规定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2023年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医疗卫生基础部分)的规定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2024年1月10日 | 丹振卫医罚字【2023】第010号 | 三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