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3
发布日期:2024-03-07


序号 处罚对象 执法机关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科室
3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安民镇金安村卫生所 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24年3月5日 丹振卫医罚字【2024】第002号 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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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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