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中央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5

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中央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农〔2023〕699号), 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县(市)区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万元,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 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相关县(市)区财政国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此项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制发预算指标文件, 明确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具体规模,并保持“01 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二、请与同级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辽财农〔2022〕104号)规定,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请按照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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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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