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振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振政办发〔2024〕8号

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振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振政办发〔2023〕2号文件废止,请你们认真领会,贯彻落实。

振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振兴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及丹东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各镇街、社会团体使用各类上级资金、区本级财政资金(包括从金融机构融资,需要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查,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概(预)算审核、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资金拨付、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主体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设计、招标(发包)、日常管理、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按照“政府统筹决策、发改储备审批、财政统管资金、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模式,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机制。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保持动态调整。各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入库填报和动态更新相关工作,区发改局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储备

第六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及我区实际需求,提出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同时编制项目的初步实施方案报区政府。由分管副区长组织发改、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及相关镇(街)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环境准入、规划条件以及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等进行研究论证。经论证可行的项目,由区发改局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各项目单位对已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提前开展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前期研究工作。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七条对于政府拟投资项目,由初步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部门(单位)形成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议决策。区政府根据投资额度,分别采取领导签批、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方式,对项目是否申报、实施进行决策,并明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投资额度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签批;投资额度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其中投资额度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用房及大型设施改造、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投资额度1500万元(含)以上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境等重大项目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议。

第八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报区政府同意后,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第九条项目单位按照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意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委常委会议纪要,依据审议通过的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区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区发改局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资信评价等级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备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向区发改局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涉及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稳评、能评等审批要件,特殊项目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要件。

第十二条区发改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评估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区发改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的,项目评估审查费由区发改局承担,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需要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如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应按照原政府决策程序审议后报发改局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发改局重新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批复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并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进行编制,报区财政局进行投资预算审核。项目其他前期手续要件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要求组织材料向有关部门报批。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区发改局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应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项目实施主体部门(单位)应按照区政府审定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采购或招标程序。招标控制价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工程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控制价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工程以及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有特殊要求的须按照招标程序实施招标。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履行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办理开工建设手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项目单位应每月将项目投资完成及进展情况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准确向统计部门报送投资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可预见的工程变更须按“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施工过程中因突发原因导致的不可预见工程变更,项目单位应立即上报审批。重新审批前需经原决策程序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会同区财政局、区人社局等部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全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落实“用工实名制”“银行代发制”和“工资专户制”,确保区政府投资项目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准备好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结算审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经项目单位初审确认后,报送区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变更审批手续的增项、增量工程投资,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得进入结算总造价。审核结论作为支付工程总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依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效益的监督。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使用、工程组织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职责,主动为项目建设服务。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推进与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应落实监管责任,指导和帮助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并及时投入使用。发改、财政、统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及时开展项目核查、资金监管、统计执法、专项审计督查等工作,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条区发改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对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数据统计、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一经查实,及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第三十一条加大对巡视巡察、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问责惩处力度。对有关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和投资补助、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及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未按照规定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期实施等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资金拨付。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落实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存档管理,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建设项目,不适合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中央、省、市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本区的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上级部门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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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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