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
依据《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3〕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振兴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振兴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内容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助。
(一)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振兴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
(二)救助额度。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振兴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87元,全护理照料标准为1026元,经核算,2024年养老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为2013元)。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例如:张三是低保人员,低保金550元,且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评估为全失能人员,且本人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则救助额度为(2013元-低保金550元-两补资金160元=1303元)。
(三)工作流程
1.有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应向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可联系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由市民政局确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将结果反馈给各镇街),经评估能力为完全失能的人员,乡镇(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照本地区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对申请对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拟入住养老机构等情况进行初审,认为可以救助的,请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填报《丹东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附件1)上报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通知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可以入住养老机构。经审核或能力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2.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填报《丹东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附件2)向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申请月补助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救助标准提出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到养老服务机构现场查看等方式最终审定救助额度,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服务机构当月算起,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3.救助对象离院或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或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镇街应及时报告区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民政局,区民政部门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或调整救助金额。
(四)机构管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在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有意愿的养老服务机构应申请填报《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3),并上报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审核通过后,应在乡镇(街道)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原则上一年集中申请申报一次)
三、工作要求
1.区民政局要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科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社会救助科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2.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养老服务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民政部门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就检测。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国家和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项目周期一致。
附件:1.《丹东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
2.《丹东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
3.《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表》
附件1:丹东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所在地 | 家庭人口 | ||||||
个人月低保金 | 月残疾人两补资金 | ||||||
其他行政给付资金 | 拟入住机构名称 | ||||||
亲属姓名 | 联系电话 | ||||||
乡镇街道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本人或亲属申请意见 | 本人签字(手印):或家属签字(手印):年月日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办人:(公章)年月日 |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办人:(公章)年月日 | ||||
能力评估机构评估意见 | 经我机构评估,申请人( )能力评估结果为( ),具体的评估报告附后。建议(可以或者不能)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经办人1签字:经办人2签字:能力评估机构(公章)年月日 |
(参考样式)
附件2:丹东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救助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 | ||||
身份证号 | |||||||
户籍所在地 | 能力评结果 | ||||||
个人月低保金 | 月残疾人两补资金 | ||||||
其他行政给付资金 | 银行卡号 | ||||||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情况 | 机构名称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与照护人关系及联系电话 | |||
机构所在地 | |||||||
月收费标准 | |||||||
月补贴标准 | |||||||
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 |||||||
本人和亲属申请意见 | 本人签字(手印)或家属签字(手印):年月日 | ||||||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经办人(公章)年月日 |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办人:(公章)年月日 |
(参考样式)
注:相关证明材料可粘贴此表背后
附件3: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表》 | |||||
养老机构名称 | 机构所在地址 | 收费标准(2024年) | 2013元/月 | ||
床位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机构性质(公办、民办非企业、市监部门登记) | |||||
承诺 |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保健”品营销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 ||||
养老机构法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 |||||
县级民政部门意见 |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