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5
发布日期:2024-04-15
序号 | 处罚对象 | 执法机关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科室 |
5 | 丹东黄海医院山上卫生站 | 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 |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 |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四、重点环节2.配药、皮试、胰岛素注射、免疫接种等操作时,严格执行注射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3.尽可能使用单剂量注射用药。多剂量用药无法避免时,应保证“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严禁使用用过的针头及注射器再次抽取药液。参照《2023年丹东市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对应情节部分的相关的规定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仟九佰伍十元整(¥3950.00元) | 2024年4月11日 | 丹振卫传罚字【2024】第002号 | 三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