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6
发布日期:2024-04-17


序号 处罚对象 执法机关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科室
6 丹东市佰汇口腔诊疗有限公司清花园口腔诊所 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 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量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或者容器内)、第(三)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的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四十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参照“2023年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3.医疗废物)的规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2024年4月12日 丹振卫传罚字【2024】第001号 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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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振兴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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