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7
发布日期:2024-04-25


序号 处罚对象 执法机关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科室
7 丹东市振兴区蝶变养生美容馆 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2023年振兴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共场所)》对应情节部分的相关规定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2024年4月19日 丹振卫公罚字【2024】第001号 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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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振兴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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