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高新区由1710元调整为190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高新区由17.2元调整为19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15.9元调整为17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