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单人保分类救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8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事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20]36号)关于单人保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民政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申请或获得低保单人保救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单人保应具备的条件

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申办单人保救助的条件,仍按《关于印发丹东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丹民发〔2023]55 号)规定执行。

二、获得单人保对象可享受的救助待遇

2024年5月1日前,已获得单人保救助的对象仍按《关于印发丹东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丹民发[2023]55号)享受相应的低保金和分类救助金。

2024年5月1日起,对新审核确认的单人保救助对象(包括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的救助对象),只享受相应低保金,不再享受分类救助金。

三、有关要求

调整城乡低保单人保分类救助政策,涉及部分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提高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按通知要求,对单人保对象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要对基层工作人员做好政策宣讲,对困难群众做好政策解释,把工作落实落细。同时,及时做好低保系统相关数据录入更新工作,务必做到档案和系统数据完全一致。确保我市调整单人保分类救助工作平稳过渡。

以往我市城乡低保政策关于单人保分类救助方面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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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振兴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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