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8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和省政府的相关部署要求,持续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以下简称《实施指南》)、《丹东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丹民发〔2022〕3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24年度丹东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编办、市场监管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在民政部门办理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养老机构。

二、评定机构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评定工作。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第三方机构的现场评定结果进行审核和认定。

三、评定标准

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养老机构评定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至五级。市级评定一级到四级机构,评定总分为1000分,评定得分不低于36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的40%的,为一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45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50%的,为二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57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60%的,为三级养老机构;评定得分不低于780分且每一分项得分不低于该项总分80%的,为四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评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四、评定条件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编办、市场监管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在民政部门办理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国家标准》、《实施指南》、《实施细则》等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机构不予等级评定: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未在民政部门备案或设立许可未在有效期内的;

(三)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

(四)近两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五)近两年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六)近两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尚未执行完毕的;

(七)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并处于调查期间的;

(八)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的;

(九)前次申请评定等级未通过,距离前次申请时间不满一年的;

(十)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被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2年的;被降低评定等级不满1年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首次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申报评定四级。养老机构评定的等级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养老机构可以申请重新评定,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前一等级评定一年后,可以申请晋级评定。

五、评定时间和步骤

(一)培训整改(4月24日-5月18日)。第三方评定机构解读《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结合2023年机构等级评定发现问题,提出提升方案,指导机构按照相应的等级申请评定。

(二)材料申报(4月24日-5月23日)。参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进行自评。根据自评结果,向备案管理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包括:《丹东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附件1)、申请等级评定机构承诺书(附件2);养老机构自评报告(附件3)、《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自评表》(附件4);养老机构证照及备案回执;近三年接受有关部门抽查、检查、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备案管理民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将附件1与丹东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信息统计表(附件5)上报市民政局。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的相关信息须与金民系统及“丹东市全域只会养老云服务平台”的信息一致。

(三)资格审核(5月24日-6月5日)。市民政局初审养老机构参评资格,并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初步评定(6月6日-6月30日)。第三方评定机构现场考察评价,由第三方机构提出初步评定意见,书面呈报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同时对已定级的养老机构开展不低于10%的抽查复审。

(五)审核公示(7月1日-7月8日)。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初步评定意见并提出评定等级,市民政局公示评定等级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市民政局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六)发布公告(7月22日前)。评定委员会确认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经市民政局党组(党委)会议审议后发布公告,并向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按照自愿申报、统一评定、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动员和指导辖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实事求是申报评定等级。评定过程中县区民政部门要派专人全程陪同,协调参评机构签署相关文件。等级评定结果将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挂钩(具体以补贴文件为准)。

(二)严格把关,对标申报。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此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学习宣传落实养老机构行业标准规范的契机,组织辖区各类养老机构对标对表整改落实,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管理质量和水平。对符合等级评定条件但未在“金民工程”“丹东市全域智慧养老云服务平台”登记的养老机构,要将其信息及时补录到系统中,以便全面了解参评机构基本信息,原则上不在“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备案的养老机构,不予参评。

市民政局联系人及电话:赵玉卓2179039

附件1.丹东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表

2.申请等级评定机构承诺书

3.养老机构自评报告

4.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自评表

5.丹东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信息统计表

丹东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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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振兴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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