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不含大连、盘锦)财政局,省统计局调查队:
根据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省本级预算安排,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单位)2024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万元,下达相关县(市、区)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相关县(市、区)财政国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省财政衔接资金纳入中央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全程监测,请严格落实中央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后,保证此项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请在收到此文30日内,完成下达预算的完整过程。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资金时, 应单独制发指标文件,注明资金名称和具体规模,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也可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省直达资金、市以下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及时录入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省级直达资金又包含市以下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录入预算指标。
二、此次下达市县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相关项级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下达省统计局调查队资金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0226劳务费”,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502 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99其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支出”,统筹用于相关县(市、区)脱贫成效监测。
三、请与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关于〈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辽财农〔2023〕243号)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辽财农〔2022〕104号)要求,统筹安排并使用好各级财政衔接资金,督促行业部门加强项目论证选择和组织实施,切实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推动衔接项目提质增效。同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并及时分解下达,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附件1:2024 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附件2:2024 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附件3:2024 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