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8
发布日期:2024-05-29


序号 处罚对象 执法机关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科室
8 刘云波 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健康局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2023年振兴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础部分)》对应情节部全的相关规定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给予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丹振卫医证保决【2024】2001号、丹振卫医证保决【2024】2002号、丹振卫医证保决【2024】2003号、丹振卫医证保决【2024】2004号)载明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4日 丹振卫医罚字【2024】第003号 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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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振兴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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