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出台《办法》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
二、适用范围
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各镇街、社会团体使用各类上级资金、区本级财政资金(包括从金融机构融资,需要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三、《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总则、前期论证储备、项目决策、审批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结算审核管理、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和附则共八章三十七条。
四、政府投资项目应履行哪些程序
1.对于政府拟投资项目,由初步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部门(单位)形成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议决策。区政府根据投资额度,分别采取领导签批、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方式,对项目是否申报、实施进行决策,并明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2.经论证可行的项目,项目单位依据审议通过的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区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3.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涉及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同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稳评、能评等审批要件,特殊项目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要件。
4.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评估资质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5.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6.项目实施主体部门(单位)应按照区政府审定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采购或招标程序。
7.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准备好项目竣工验收所需的各类档案材料。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并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8.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依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效益的监督。
9.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10.为了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事项建设项目,不适合本规定。中央、省、市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本区的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上级部门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解读人:王若铮,办公电话:0415-255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