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发布日期:2024-06-05



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02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颁布40周年,《统计法》是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对于有效的、科学的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具有重要作用。

一、立法目的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

二、统计的基本任务

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三、统计调查对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其他组织

四、《统计法》中的“13个不得”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三个不得”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二)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三个不得”

4.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5.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6.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三个不得”

7.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8.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9.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四)统计调查对象“两个不得”

10.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11.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五)统计检查对象(有关单位和个人)“两个不得”

12.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13.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统计违法行为和处罚

《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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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振兴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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